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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要求,我委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3月4日前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处。
联 系 人:汪德国
联系电话:0471—6944596、6925062(传真)
电子邮箱:cwc_wjw@nmww.gov.cn
2022年2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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