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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22〕3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
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对以我委名义印发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精神不相符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7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解释(桂计生委〔1985〕44号)
2.关于对桂计生委〔1985〕44号文某些条款解释的补充说明(桂计生委政字〔1986〕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桂计生委政字〔1989〕17号)
4.自治区计生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桂计生委发〔2003〕21号)
5.自治区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桂计生委发〔2003〕3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外省嫁入我区未迁移户籍妇女办理二孩生育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法制发〔2015〕2号)
7.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办发〔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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