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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规范广西民族药申报、评审和发布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讨论稿)》进行了评审,广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讨论稿)》。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对《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
联系人:谭小青
联系电话:0771-2843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 24日
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试行)
一、入选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民族药的“三性”(民族性、传统性和地域性),即该处方来源应为广西壮瑶等民族的民间验方或秘方,在民族地区应有传统的使用习惯;
(二)制剂处方有一定比例的广西产的壮瑶药材,并且此种药材已经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药质量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或已经获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壮瑶药材质量标准立项研究;
(三)功能主治符合壮瑶医药理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种应排除认定
(一)处方来源于中医经典名方;
(二)处方无壮瑶等民族医药特色;
(三)处方主要原料药为化学单体化合物;
(四)非广西企业原研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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