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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8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 71 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 6 号)、《关于 14 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2年第 7 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请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有关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三、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6号等通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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