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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通告》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自查后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三个条件。存在企业信用等级在一个换证周期内有两年被评定为C级及C级以下,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根据《通告》,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自治区药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对通过审批的企业,自治区药监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90天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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