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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社〔2022〕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72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38元)。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4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8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82元)。
(三)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2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16元、自治区财政负担404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4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12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78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6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8元、自治区财政负担152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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