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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价采司《关于核查处置2022年2月短缺药品异常价格交易配送情况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28号)、《关于核查处置2022年3月短缺药品异常价格及配送情况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45号)、《关于核查处置2022年4月短缺药品异常价格及配送情况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51号)和《关于核查处置2022年4月短缺药品异常价格及配送情况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95号)要求,针对在我省挂网销售的部分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异常交易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部分药品存在价格涨幅和频次异常、不同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价格明显超过相同品种合理水平等行为。我局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函询,要求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异常价格和交易行为进行整改。从企业反馈情况看,部分企业主动调整交易价格至合理水平并做出保供稳价承诺;部分企业不能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主动申请相关产品撤网;还有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反馈或未主动调整交易价格至合理水平。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对相关药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不能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的,同意其撤销挂网申请。
2、对未在规定时间反馈或未主动调整交易价格至合理水平的,暂停其挂网资格。
3、对已暂停挂网资格,但主动调整交易价格至合理水平并做出保供稳价承诺的,恢复其挂网资格。
今后,将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和交易情况监测,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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