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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医保办 [2022] 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现就《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补充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将《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6号)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分别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相关费用基本医保(含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支付。
三、对《诊疗方案》中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医疗机构应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各级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支付相关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未做特殊说明的,继续按“10号文”要求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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