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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诊疗项目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诊疗项目费用的标准。各地各级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诊疗项目目录》的实施工作。
《诊疗项目目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由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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