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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和自治区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考虑到胰岛素作为生物制品不同于化学药品的特殊性,为扎实推进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保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采购协议,各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机构畅通中选药品的采购、进院、使用环节,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按照协议有序采购中选产品,避免集中扎堆采购,避免发生大量囤货退货等行为。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加强中选产品临床使用指导
鉴于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存在不同代际、不同厂牌,各级医保部门应联合卫生健康委加强对胰岛素中选产品替代的指导和监测,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指导和培训力度。医疗机构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加强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如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发生更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同时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
三、强化中选产品质量供应监测
药监部门应把牢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做好供应保障监测,按月统计中选产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中选药品配送率等指标。各级医保部门应通过电话等方式畅通医疗机构报送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的渠道,快速处理相关问题,当出现集中的产品质量或供应等影响集采实施的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医保局,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自治区医保局视情况上报国家联采办。
四、完善中选产品使用考核方式
五市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量的基础上,经与中选企业协商,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的中选产品组合,同中选企业同采购组协议采购量可合并考核。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合并考核任务量计算等工作,分别报自治区和五市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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