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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于2022年8月至10月开展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现将2022年自治区本级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
受理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10日(10天)。各医药机构按照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原则,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附件”,填写申请表,将申请材料上传至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传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宜通过钉钉群(群号44814502)进行通知,因医药机构未进群或未及时关注等自身原因错过时间节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王悦儒
联系电话:0991—8800517
附件:
附件5:自治区本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表
附件6:自治区本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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