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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管理,近日,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估细则》出台依据
《评估细则》分别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九条和第3号第八条有关规定,在国家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明确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评估内容、评估规则、评估流程。
二、《评估细则》主要内容
(一)《评估细则》明确了医药机构申请定点评估的内容。一是医药机构申报纳入定点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和申请材料,二是评估实地查看的具体情况。
(二)《评估细则》规定了申请纳入定点评估工作组人员组成,评估组长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卫生健康、药品监督、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等组成。
(三)《评估细则》提出了医药机构申请定点评估的程序,包括:申报资料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提出复议再次评估等环节。同时明确了评估时间。
(四)《评估细则》强调了评估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终止评估。
(五)《评估细则》制定了现场评估内容及分值设置,并将依据此内容的最终得分将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用于明确是否纳入定点管理。
(六)《评估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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