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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晋卫监督发〔202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6公布实施的《山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2016版《山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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