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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基层函〔2022〕131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和年度工作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工作。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和卫健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意见,202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创建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共有28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具体名单见附件。
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注社区医院为第二名称。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督促其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拓展服务范围,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附件:通过社区医院建设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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