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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的公告(试行)》,明确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要求和办事流程。该公告的出台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是指同一市场主体向省药监局同时申请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注明为:药品批发(含药品零售连锁)。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的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同时符合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方式的要求。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药监局派出验收组,按照法定标准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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