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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参保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90号)精神,结合医保管理服务需要、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分布、自治区本级慢性病患者购药需求、疫情期间服务等情况,对提交慢性病药店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并公示,现确定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二分店等20家定点零售药店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新增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予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将根据《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对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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