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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药饮片组方生产、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现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和《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发布的预防方、治疗方等处方开展组方生产,组方的每味中药饮片应为企业自行生产且有独立小包装(注明品种、规格、装量等),组方标签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企业、处方来源、处方组成、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开展组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的期限,销售范围仅限四川省辖区内。
三、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组方中药饮片并严格履行验收制度,加强储存、养护管理,凭处方销售、调配。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开展代煎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中药饮片组方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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