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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冠参保患者用药保障工作,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临时增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品种见附件1),按甲类药品进行管理。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已纳入医保目录但设置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未明确用于新冠治疗的药品(具体品种见附件2),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请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政策落地实施工作。执行期间国家有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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