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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2-04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40号)要求,需要对相关经办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现就《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本级清单)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取消事项。从《省本级清单》中取消“跨省异地长期备案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子项编码为512036003004)。

  (二)其他。取消“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备注中第三条关于“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的规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6/2023/1/11/1eccabcefcbe4eac97e97c2d76be6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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