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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种植牙服务,我局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等文件,新增28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14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20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等20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二、新增8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8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规范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种植治疗设计”等14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28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相关项目不再与上述28个项目同时计费。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2、3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我省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起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试行期至本通知失效之日止。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地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试行期结束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收集附件1、2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五、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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