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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号)《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黔医保事务中心发〔2023〕1号)精神,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服务,实现与医保直接联网结算,承诺执行贵州省医保三目录库有关政策和价格标准的,可以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临时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保费用结算并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临时开通医疗机构费用结算范围仅限符合政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感染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予结算。开通时间按照国家要求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先期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自评符合条件的有关医疗机构即日起可向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出申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51-85977752。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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