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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保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40号)、《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关于贯彻执行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标准的通知》、《省药品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黔药监发〔2021〕19号)、《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函〔2022〕22号)等要求,为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对码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与国家中药配方颗粒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比对,共有7168条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符合我省现行规定,该批药品将维护进我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中,参照“乙类”进行管理及支付(医保基金明确不予支付的品种除外)。
二、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下载、更新及比对工作。今后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需严格对照医保编码上传结算。
三、因目前疫情较重,为方便就医群众即时结算费用,2022年12月31日前使用旧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于2023年2月1日(不含)前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结算。
四、今后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的新增维护,由省医保事务中心依据省药品监管局相关资料开展。
五、按照《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函〔2022〕22号)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使用相关中药配方颗粒时纳入医保支付”的要求,2023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可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并纳入医保支付,取消“省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限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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