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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3-03-25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23号)和《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对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和门诊保障机制的药品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保障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

        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

   

   

                             2023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pdf 相关附件: 附件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对外发布.pdf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303/t20230324_6149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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