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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2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新冠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文件要求,将国家诊疗方案内符合条件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商品名:先诺欣)继续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从2023年4月1日起,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自付比例设置为30%,临时纳入截止时间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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