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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2号)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测算、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公示、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等程序,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增角膜胶原交联术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3项(详见附件),新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两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本着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的定位,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收费价格。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零时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项目成本核算及执行情况收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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