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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门诊统筹改革的重要意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配套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好门诊统筹保障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扩大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明确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公开办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外配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均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发生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包干费用额度,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四、做好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加强药品价格协同,省内各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开挂网交易价格(含集采品种)。各地医保部门通过官网、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逐步将门诊统筹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处方流转药品价格等信息予以公开,引导参保人就医购药。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人民群众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政策的知晓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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