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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讯 (首席记者 叶龙杰)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五个强化”,即强化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其中,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监管责任;聚焦过度诊疗、欺诈骗保、非法收购和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加强医药机构监管。
根据《意见》,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工作,要做实常态化监管。加强医保部门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贯通协同,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衔接;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强化震慑效应。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告知承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考核考勤、岗位晋升等各项制度,加强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着力建设复合型监管队伍,不断提升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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