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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要求,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邮政编码75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以下邮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nybdybzc@163.com,银川市医疗保障局ycsylbzj1@163.com,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szssybj@126.com,吴忠市医疗保障局xwzybj@163.com,固原市医疗保障局gysybzx2022@163.com,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yb8598906@163.com),并请注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征求意见”。
三、请将意见通过电话反馈至以下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0951-5166021、5166023,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0951-688864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0952-2017868,吴忠市医疗保障局0953-2131939,固原市医疗保障局0954-2665199,中卫市医疗保障局0955-7063936
提出意见建议,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及诊断认定标准(2023年版)
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支付及编码对应表(2023年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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