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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以下16家单位(详见附件)已超出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现公告设置批复失效。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失效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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