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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出台政策,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患者凭医院处方到相应药店买药,也可以像在医院一样获得报销。
按广西现行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以职工医保为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累计达到600元以上的部分,可按60%、55%、50%的比例获报销,其中退休人员分别上浮5%。政策出台后,凭医院处方在药店购买药品超过累计起付线和基金支付限额时,同样可以享受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政策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得修改外延处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的相关药品应在医保目录中。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支付标准以外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同时,参保人员通过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选择自取和药店配送两种方式购药,但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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