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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保函〔2023〕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现就做好河北省组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和静脉留置针类集中带量采购第三个采购周期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带量采购续约品种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静脉留置针类医用耗材。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3年7月1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和静脉留置针类集中带量采购第三个采购周期中选结果。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由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不低于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原则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是审计部门每年的审计重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采购量必须保证完成。
五、采购原则采购主体必须在合理诊疗基础上,原则上优先选择价格较低中选产品。采购主体在省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交易。
六、签订三方协议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3年7月1日起,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七、配套政策措施医保支付标准、预付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增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对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及时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等挂钩。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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