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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根据新冠治疗药品价格评估调整结果和确定的管理类别,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纳入临时医保支付范围,最高支付标准联动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按乙类药品管理。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规定执行。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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