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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8-20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标准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3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我省规范整合了现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测算核定了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价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提升项目的兼容性

  为提高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我省将现行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精神科量表测查”等22个项目,统一整合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详见附件1、附件2),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开展方式包括人工评估和应用人工智能辅助的评估。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按照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收费。为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可用于收费的临床量表,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等明确准许临床应用的量表。

  二、核定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价格标准,明确计费方式和医保支付政策

  此次核定的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各类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

  “临床量表评估”,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评估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多份量表的,根据评估条目的总数,按次、分档计费。“临床量表评估加收项”用于按评估条目的数量分档计价,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除评估条目的数量因素外,不设置其他加收项。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评估条目总数所对应档次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逐档累计、重复收费。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仅能收取一次费用,不可分别计费。另外,“儿童评估”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

  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两个项目纳入医保乙类管理,自付比例为20%。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障患者价格权益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执行。我省原有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废止现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8月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308/t20230815_2945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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