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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545.86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东江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挂床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部分检查项目有费用上传但无检查报告并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760.48元。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直线偏光红外线治疗SL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脱氧核糖核酸(扩增荧光定量)、谷草转氨酶—连续监测法、谷丙转氨酶—连续监测法等89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3516.07元。
相关附件: 关于对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2023.8.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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