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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林省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2023年第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省中俄珲春-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以下简称“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珲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珲春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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