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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导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判定“水分”、“灰分”、“杂质”等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对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科学界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12月13日上午,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组织局机关相关处室和自治区药检院、药学会等单位从事药品监管和中药检验、研究的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对起草的《宁夏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原则》进行了专家论证。
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的适用情形、影响因素以及判定指标设定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论证,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指导原则》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区中药产业发展,对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正确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起草部门将认真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和中药产业发展实际,对《指导原则》讨论稿进行补充完善,增强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中药饮片安全监管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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