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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基层函〔2023〕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我委组织编写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为加强分类指导,在现有服务能力分为“基本标准”、“推荐标准”两个档次的基础上,针对医务人员数少于10人、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合格标准”档次,评判标准为:所有基本指标条款中,达到C级的比例≥80%,达到B级的比例≥20%,达到A级的比例≥5%。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复核专家宣传培训,全面把握新版评价指南内容,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评价指南开展自评,查找不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改善医疗质量,规范机构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现将2个评价指南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附件:1.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相关链接:《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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