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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一院一城一产业集群”一体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药监局在中原医学科学城设立处级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豫编〔2023〕46号),省药监局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调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办理模式,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职责调整
省药监局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区审批办),其职责为:负责航空港区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相关事项及普通化妆品备案,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标准、药物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分类规则及技术指导原则;负责航空港区药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负责航空港区药品批发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
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由港区审批办承担上述职责,省药监局相关处室不再承担航空港区区域内上述职责。
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调整
自2023年12月29日起,上述职责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均由港区审批办负责办理。
办公及邮寄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生物科技二街向北50米临空生物医药园8号楼三楼
受理及窗口地址:临空生物医药园8号楼三楼中原医学科学城政务服务分中心2号窗口
咨询电话:0371-89909559 89909558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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