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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可及性、便利性,近日,福建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药店门诊统筹的机构准入、处方要求、药品范围、价格约定、经办规程、协议管理、技术支持、组织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有效统一。《通知》指出,药店门诊统筹实行与出具处方医院同等医保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
《通知》指出,福建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如果遇到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同时是“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出发,按照“双通道”管理的政策执行。
(陈静 林金凤)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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