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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因你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你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你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综上所述,你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已处于关闭状态,且连续6个月未经营药品。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编:510080
联系处室:药品监管二处联系电话:020-37886594
附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表:
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1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2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3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 日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1号.pdf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2号.pdf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3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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