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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行动,贯彻落实
要按照《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缩小服务半径,努力打造15分钟医保便民服务圈,方便参保群众就近便捷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服务。
二、提高待遇,优化流程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与开具处方的医药机构合并计算,30元/次,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5%。同时,要进一步梳理门诊统筹经办流程,优化办理程序,推进处方流转,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感受。
三、加强宣传,及时反馈
各地要创新举措,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深入机关、企业、社区等职工相对集中的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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